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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致全省广大养殖户朋友的一封信

来源: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作者:  发布时间:2020-08-10

广大养殖户朋友们: 

近期,全省大雨频降,各地已进入主汛期,同时也是炭疽疫情的高发期,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促进畜牧产业良性、可持续发展,请大家从自身做起,共同维护畜牧产业安全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: 

一、炭疽易感人群。炭疽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,主要发生于与动物及畜产品加工接触较多及误食病畜肉的人员。 

二、炭疽早期症状。人一旦感染炭疽后,会出现皮肤坏死、溃疡、水肿结痂(皮肤炭疽),偶尔可致急性感染,也可能伴有败血症症状。 

三、炭疽日常防护。经常接触牲畜人员,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皮肤如有伤口,及时用碘酒消毒。 

四、有效预防炭疽。近15天内接触过炭疽畜的人员,要服用青霉素、先锋霉素、链霉素、卡那霉素等抗菌药物,并密切观察自身皮肤变化,一旦出现症状立即到医院就诊。 

五、远离炭疽放牧。不要在炭疽疫点、疫区及炭疽畜坟周边区域放牧。随着汛期的到来,也不要在江河流域、地势低洼地带、洪水侵袭过的草场牧地等炭疽芽孢污染高风险区域放牧。 

六、增强免疫保护。在炭疽新老疫区周边及江河流域、地势低洼地带饲养的牲畜,要确保牲畜汛期内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,孕畜和新生仔畜要及时补免。 

七、强化防控消毒。要全面加强牲畜圈舍、周边环境、饲草饲料、饲喂工具等消毒,禁止饲喂洪水污染的饲草饲料。 

八、隔离预防炭疽。外购动物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,落地后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,隔离观察15天,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。 

九、有效处置炭疽。家畜一旦出现不明原因死亡,要坚决做到“五不一处理”,即不宰杀、不食用、不出售、不转运、不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,对不明原因死亡畜禽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。 

十、做好主动报告。家畜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的,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。对擅自处置病死牲畜造成疫源扩散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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